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8年9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按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新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其它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
1.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并取得下列两条及以上重要学术成果:
(1)在各学科认定的国内外重要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3.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本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的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包括(参评者需要满足一条及以上):
(1)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若持有录用通知,需同时提供清样);
(3)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 EI/CSSCI/ISTP收录(各学院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加分细则);
(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参评学生必须为第一名);
(4)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得有效名次(国家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
(5)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第十条 以上所有涉及到的学术成果,参评研究生必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除外)。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用于申报同类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本着能够体现本学科研究方向领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优势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有社会工作贡献并受市级以上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参评学年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记录且未予解除者;
2.参评学年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及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组成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统一评选。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进行硕士研究生名额等额再分配。
分配原则:
1.按学院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2.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评审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参评导师产生方式由纪委、监察委随机抽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的最终确定应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后开展工作,并将成员名单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评审细则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按照本学院评审细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进行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应对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学术业绩、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综合排序,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学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对各学院推荐的获奖研究生进行差额评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确定我校最终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八条 参评研究生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已发放国家奖学金的,收回发放奖学金。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研究生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评审存在争议或弄虚作假行为等取消的获奖名额,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在全校范围内依据各学院参与申报但未能评上的研究生在本学院的排名顺序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到中央和吉林省划拨的经费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三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6月7日发布的《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